丹麦员工解雇
解雇流程
雇佣关系的解除必须以书面通知为之,并须有收悉证明。于解除时已连续雇佣至少 1 年 的员工受无因解雇保护(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被解雇)。通常,集体协议在 9 个月后享有相同保护。可视为有因解雇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:
- 公司重组;
- 与员工的合作或信任问题;
- 员工不胜任工作;或
- 员工违反合同,例如发生严重不当行为或盗窃。
解雇通知期
雇主的法定解雇通知期取决于雇佣期限:
- 少于 6 个月:1 个月
- 6 个月至 3 年:3 个月
- 3 年至 6 年:4 个月
- 6 年至 9 年:5 个月
- 超过 9 年:6 个月
试用期
对于有薪员工,试用期最长可为 3 个月。在此 3 个月内,可约定双方均可以 14 天通知终止雇佣关系。
对于无固定薪酬的员工,试用期没有最低或最高限制(除非集体协议另有约定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