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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麦的休假类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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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休假

根据《假期法》(Lov om ferie),所有全职员工每年享有 5 周带薪休假。假期从上一自然年累计,并可在假期年度(自 9 月 1 日起至次年 8 月 31 日)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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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假

根据《丹麦受薪雇员法》,员工生病时有权获得全额工资,无论员工工龄或病假时长如何。若员工病假超过 30 天,雇主需为其申请病假工资,该申请须在第一天病假后不超过 5 周内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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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期与产假

孕妇在预产期前有权享受 4 周产前休假,生产后至少享有 14 周产假。产假期间,母亲可获得 50% 的工资;雇主与员工亦可协商支付全额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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陪产假

父亲在出生前有权享受 2 周陪产假,出生后有权享受 14 周陪产假。法律未规定带薪权利,但父亲可向丹麦当局申请休假津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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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假期

- 收养假:若收养父母需在国外居住以完成收养手续,则在接收孩子前可享有 4 周收养前休假;若在丹麦境内收养并需在孩子所在地点居住,则在收养前可享 1 周休假。收养后,一方收养父母有权享受 14 周收养假,另一方可享受 2 周并获得法定津贴。剩余的 12 周可由收养父母双方分配使用。 - 育儿假:父母有权享有 32 周育儿假,并可延长至最多 46 周。在满足相关条件时,32 周内的休假可获得休假工资。 - 事故、疾病及家庭丧葬假:用于家庭成员生病、意外或丧葬等情况,该类休假通常为无薪。 - 照护假(omsorgsdage):用于员工照顾生病的子女,此类假期虽常见但并非法定强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