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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员工解雇
解雇流程
员工可因行为不当、疏忽、无视合理规章或总体上违反雇佣义务而被解雇。
不得因怀孕、休产假、在工作中受伤、加入工会、行使病假或为履行公民职责(如陪审团服务)而解雇员工。
通知期
雇佣合同应明确雇主在解雇员工前须提供的通知期,且不少于 7 天。
若雇佣合同未约定通知期,雇主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其雇佣将被终止。
试用期内的通知期要求
- 在第一个月内,无需提前通知。
- 在第一个月之后,若合同对通知期有约定,则按合同执行。
- 在第一个月之后,若合同未约定通知期,则通知期不得少于 7 天。
连续合同/试用期后的通知期
- 若合同有约定,则按合同执行,但不得少于 7 天。
- 若合同无约定,则通知期不得少于 1 个月。
经济补偿金
根据香港《雇佣条例》,离职员工有权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于前一完整月薪资的 2/3,或以每服务年 22,500 港元 (HK$) 计乘以与雇主的服务年数。
按月发薪员工的计算方式:
- (前一完整月工资 × 2/3)× 可计入的服务年数
- 该金额不得超过 22,500 港元的 2/3(即 15,000 港元)。
试用期
香港的试用期通常为 1 至 3 个月,应在雇佣合同中明确约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