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买加员工解雇
解雇流程
雇主可在牙买加实行无因解雇、因业务需要的经济性裁员或因员工不当行为的有因解雇。解雇须提前通知员工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。
解雇通知期
根据与雇主的雇佣年限,牙买加员工在被解雇前须收到一定期限的提前通知,具体如下:
- 雇佣期不超过 5 年:解雇通知期为 2 周。
- 雇佣期为 5–10 年:解雇通知期为 4 周。
- 雇佣期为 10–15 年:解雇通知期为 6 周。
- 雇佣期超过 20 年:解雇通知期为 12 周。
经济补偿金
仅在因经济性裁员被解雇时,员工才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。在这种情况下,前 10 年每满 1 年按 2 周工资计算,随后每满 1 年按 3 周工资计算。
试用期
法律未规定强制性试用期,但集体协议通常将试用期限定为 3–6 个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