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国员工解雇
解雇流程
只有在存在正当理由时方可解除雇佣合同,例如不诚实、疏忽、欺诈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违法行为;否则,须在解雇前提前通知员工。
请注意,在韩国进行解雇须谨慎。若无正当理由,解除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协议通常较为困难,雇主需遵守以下解雇指引:
- 自愿辞职:在韩国,雇主不应实施无因解雇。自愿辞职在法律上允许,但须由员工签署协议以确认其自愿性及相关条款。
- 合同期满:若员工已连续工作满 3 个月或以上,雇主在终止雇佣协议前应提前 30 天通知。韩国雇佣协议的期限通常不应超过 2 年。
- 试用期解雇:建议在试用期内解雇时取得员工签署的书面通知。如员工未签署,雇主应准备充分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解雇理由。
- 有因解雇:只有在存在正当理由(如不诚实、疏忽、欺诈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违法行为)时方可解除雇佣协议;否则须提前通知。
- 不当行为:因绩效不佳或不当行为而办理离职时,雇主应使用合规模板,明确列明解雇理由并附上具体证据作为支持。
通知期
除非员工合同期不足 3 个月或员工有意实施严重损害雇主利益的违法行为,否则雇主在解雇员工前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。
经济补偿金
连续工作满 1 年的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,按与雇主连续雇佣每满 1 年支付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。
试用期
韩国《劳动标准法》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规定。但该法规定“处于试用期(3 个月或以下)的员工”无需提前通知解雇,因此试用期通常为 3 个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