轻松管理中国台湾的雇佣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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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员工解雇
解雇流程
如存在有因解雇的正当理由,雇佣合同可被终止,且须在终止生效前给予解雇通知期。
解雇通知期
《劳动基准法》规定了雇主须提供的强制性解雇通知期,依据员工的连续工龄确定。
- 工作满 3 个月但未满 1 年:须提前 10 天通知
- 工作满 1 年但未满 3 年:须提前 20 天通知
- 工作满 3 年或以上:须提前 30 天通知
经济补偿金
在 2005 年《劳动基准法》实施之前开始雇佣的员工,连续工龄每满 1 年有权获得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
在 2005 年《劳动基准法》实施后开始雇佣的员工,连续工龄每满 1 年有权获得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
试用期
试用期长度由雇主与员工协商确定,通常为 3–6 个月。